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1月17日)
本着双边贸易关系协定的合作精神,并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就以下条款达成相互谅解。
第一条 一、中国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提供下述水平的保护:
(一)专利的客体
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二)授予的权利
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的客体。方法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三)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二十年。
(四)强制许可
1.专利权的享有不因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为进口或当地生产而受歧视。
2.在中国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专利客体的情况下,包括政府使用或经政府批准的第三方的使用,下列各项规定应予尊重:
(1)批准这种使用应一事一议;
(2)只有当申请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在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或在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但是,在处于全国紧急状态中或在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权利人;对于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在未进行专利检索的情况下,政府或订约人知道,或有明显的理由知道一个有效的专利会被政府或为政府所用,则应立即通知权利人;
(3)此种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应受允许此种使用的目的的约束;
(4)此种使用应是非独占的;
(5)除与有权享受此种使用的该部分企业或信誉一起,此种使用不可转让;
(6)允许任何此种使用应主要为供应中国国内市场;
(7)当导致授权这种使用的情况停止存在或可能不再发生时,在考虑对被授权使用人合法利益提供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这种使用的授权可被终止。接到提出的请求后,主管机关应有权对这种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
(8)在每一种情况中,应根据此种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人支付充分的报酬;
(9)任何有关授权此种使用决定的合法性应受司法审查或其他较高当局的独立审查;
(10)任何有关这种使用的报酬的决定应受司法审查或其他较高当局的独立审查;
(11)当允许此种使用是为补救经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的反竞争行为时,前述第2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可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考虑对反竞争行为进行纠正的需要。当导致这种许可的条件有可能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此种授权使用;
(12)当此种使用是由于某一专利(“第二专利”)在不侵犯另一专利(“第一专利”)的情况下不能被实施而授权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2)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的交叉许可证;
3)除非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对第一专利的此种经许可的使用不能转让。
二、中国政府应向其立法机关提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尽最大努力使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前通过并实施。
三、两国政府重申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年)对对方的承诺,并继续承诺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为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专利保护。
四、如果美国政府成为某国际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要求美国提供自申请日起至少二十年的专利期限,美国将修改其法律履行该义务。
第二条 两国政府确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专利保护的地域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
中国政府同意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具备下列条件的美国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
(一)在中国现行法律修改之前不给予独占权保护;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美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享有美国独占权的权利人,应当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1.美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2.美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3.该独占权所有人与中国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获得制造、销售许可的中国法律、法规,审查该申请。对这种许可不得附加特殊规定或要求,应及时审查批准。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权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
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和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该议案通过后,中国政府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加入书,于1992年10月15日前生效。
二、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日内瓦公约),并于199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中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3年2月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将提交批准书,该公约将于1993年6月1日前生效。
三、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后,上述公约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所指的国际条约。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有不同之处,将适用国际公约,但中国在公约允许的情况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就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和本备忘录的不同之处,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10月1日前颁布新条例使之与公约和备忘录一致。这些新条例还将澄清现行条例,特别将解释:适用于所有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独占性发行权包括通过出租提供复制品以及这一专有权利在复制品首次销售后仍然存在。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之处,执行公约和本备忘录的条例优先于适用本国作品的条例。
这些新条例除适用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外,还适用于合同关系、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外国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委托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在这些情况中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将是版权所有者或版权所有者之一。
中国政府将向立法机关提交修订其著作权法的议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最大努力使这一议案通过和实施。
五、两国政府将表明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在各自法律中的地位,并在本备忘录签字后三十天内或在加入每个公约后三十天内(以较晚时间为准)将公约的规定通知主管实施著作权法和条例的司法及行政机关。两国政府将颁布和相互提供就与执行公约或本备忘录有关任何法律、法规的管理和解释向行政或司法机关发出的指示的文本,时间不迟于该指示发出后三十天。
六、中国政府同意,不迟于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承认并将计算机程序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保护,按照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并提供五十年的保护期。
七、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
(一)对在中国和美国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发生的对美国的原始作品或作品复制本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追究责任。
(二)对在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后发生的这种使用,法律和条例的条款将充分适用。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和美国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用一作品的特定复制本,该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该复制本不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版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
八、上述第七款的原则,包括对责任的限制,应适用于录音制品。
九、中国政府将承认本谅解备忘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所指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国民在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前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给予保护。此种保护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在本谅解备忘录规定承诺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中国国民及其作品依据美国著作权法获得受保护的资格,此种受保护的资格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四条 一、为确保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政府将制止他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商业秘密,包括第三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获得这种信息的过程中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二、只要符合保护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持续下去。
三、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将于199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提供本条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将尽最大努力于1994年1月1日前使该议案通过并实施。
第五条 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境内及边境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救济,以避免或制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遏制进一步的侵犯。在采取这些办法和救济时,两国政府应提供禁止滥用的保障,并应避免为合法贸易制造障碍。
第六条 两国政府同意,应一方要求,可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问题,尤其就本谅解备忘录的义务问题及时磋商。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首次磋商将包括讨论执行伯尔尼公约和本备忘录的新条例。这些讨论将在起草条例时予以考虑。
第七条 美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在改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中国政府已同意采取的步骤将会进一步改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预期这些承诺将得到充分履行,因此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日终止根据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发起的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1月17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分别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吴 仪 卡拉·希尔斯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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