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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4:58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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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在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以外,下列资产纳入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交旧换新”管理办法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四)执法(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国有资产。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原则。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原则。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下设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三)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供求相关信息,按月编制资产存量报表。负责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原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执罚)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上交公物仓统一管理,也可将未结案资产交公物仓托管。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十四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应按规定上缴公物仓。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可调拨和借用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使用。调拨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含会议)及迎接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考察工作等所需资产,应通过公物仓进行调配。公物仓内资产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手续;对公物仓内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需购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在落实好财政资金的前提下,由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进行集中采购并登记公物仓资产帐,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批准拍卖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资产管理机构与拍卖交易机构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后,凭《成交确认书》与资产受让人办理资产交割手续。拍卖变现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批准报废的资产,必须交由市政府指定的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章 仓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实物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或分区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公物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账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资产管理机构应按月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入库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移交入库。移交单位上缴资产时,应填制《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附表1),并附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车辆附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钥匙等)。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资产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入库。移交单位据此核减单位资产账,资产管理机构据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二)归还入库。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制《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单》(附表2),并附《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表3)及借用相关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交资产管理机构验收入库。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库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调拨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调拨使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办理出库手续,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接收单位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二)单位临时借用。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临时借用的,由借用单位填写《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用协议,在缴纳风险抵押金后,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注明原因。
(三)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拍卖、报废、报损及捐赠的,由财政部门填写《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4)。资产管理机构据此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在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处置国有资产,隐瞒、拖欠、截留、侵占或私分国有资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前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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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加快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特制定《“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加快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为全社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实施原则
  (一)目标
  到2010年,建立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搭建由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六大平台为主体框架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全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主要目标:建成资源丰富、面向社会开放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信息平台,率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建设和完善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推动全国仪器设备资源高效利用;新建一批大型科技基础设施,整合、优化各类重点实验室,初步形成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建成以20余个资源、环境等领域的观测、考察数据中心和科学数据网为主构成的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外文科技期刊网上资源种类占国际主要科技期刊资源的50%以上,实时服务系统延伸到县市;在自然科技资源领域,农作物、林木、微生物等种质资源保存率和利用率实现大幅度提高;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科技成果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在能源、材料、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建立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施原则
  1.有限目标,科学部署。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平台建设的有限目标,强化科学部署和严格论证,按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分层建设,分级管理。根据国家、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地方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分层次开展平台建设,国家层面的平台建设在部门和地方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分级加强管理;促进军民优势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有机结合和高效共享。
  3.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贯彻“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平台建设方针,按照不同类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整合方式和共享模式,实现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进与国际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互补、共享。
  4.调控增量,激活存量。有效调控新增经费,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协调涉及平台建设的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效调控新增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
  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
  (一)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1. 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对全国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总价值超过150亿元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信息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共享网络; 在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八个中心城市现有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依靠各地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推动区域性的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科学仪器的综合使用效益。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和各级分析测试中心集聚了我国各类先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这些中心的能力建设,提高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开展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整合和推广工作,为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撑;在综合集成现有优势资源的基础上,在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等领域新建若干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
  2. 研究实验基地
  进一步强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在国家、部门、地方现有实验室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生命、海洋、医学、农业、林业、地学等重要基础学科和部分前沿学科领域,组建一批重点实验室,为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根据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建设若干为多学科研究服务并具有强大支撑能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支撑新兴学科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与突破。
  3.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野外台站的特点,结合不同学科领域和区域科学发展的需求,以现有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为基础,遴选出百余个具有代表性的野外科学观测台站,在“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阶段稳步实施”的原则下,进行整合与布局,改造并完善野外台站动态观测与研究所需要的野外仪器设备、站内试验室、标本和数据存储等实验研究基础设施,分别形成生态系统观测研究台站网络、材料环境腐蚀野外观测研究台站网络、地球物理野外观测研究台站网、特殊环境和特殊功能观测研究台站网,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4. 计量基标准体系及检测技术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高准确度和高稳定性的计量基标准体系,重点完善长度、力学、光学、热工、无线电、时间频率、电学、电离辐射、声学、化学等计量领域的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强重要标准物质研究,建立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计量基标准。解决量值传递及量值溯源的关键技术,建立完善计量基准标准共享服务平台。
  建立和完善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检测资源共享体系。重点解决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食品安全、公平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在线、快速测试技术及检测技术标准;着力解决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信息工程、生物技术、现代农业、大型工程等领域重要参量的有效测量;建立完善国家检测/校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1. 植物种质资源
重点开展农作物、林木、多年生和无性繁殖作物、热带作物、牧草植物、药用植物、野生植物等种质资源整合共享体系建设。加强植物种质资源共享条件建设,形成新型共享机制,提高保存设施的水平,实现约45万份植物种质资源实物共享。
  2. 微生物菌种资源
  整合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有实际或潜在研究应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及相关的信息资源,重点开展农、林、医、药、食品、兽医、海洋基础研究及教学实验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微生物菌种资源库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微生物菌种资源约10万株。
  3. 人类遗传资源
  结合我国人种特点和民族众多的国情,以我国各民族生命健康和人种安全关系密切的少数民族遗传资源、特殊健康体质人群遗传资源、亚健康人群遗传资源为重点,整合共享人类遗传资源约15万份。
  4. 动物种质资源
  根据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充分调研我国动物种质资源的发展现状,筛选、整合现有的畜禽、水产、特种经济动物、寄生虫、经济昆虫等种质资源,开展珍稀、濒危动物的种质资源库建设。选择具有种群数量优势的单位,进行种质资源共享体系建设。
  5. 标本类资源共享体系
  重点开展动物标本、植物标本和菌物标本等生物标本资源的整合共享体系建设,实现约1000万号生物标本的整合共享;开展岩矿标本、化石标本和国家紧缺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床模型整合共享体系建设。
  6. 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及实验细胞库
  整合目前国内已有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常用实验动物品种资源的种子中心建设,建立以7~10个国家实验动物种质资源中心及20~30个功能独特的实验动物种源单位共同形成的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开发、自主创新、国际合作等不同方式,不断扩大资源种类。建成细胞株(系)近千种、容量超过5,000份、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实验细胞库。
  7. 自然科技资源虚拟博物馆
  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规范,对植物、动物、人类遗传种质、微生物菌种、生物标本、岩矿标本和矿床模型、实验材料等资源开展数字化建设工作,实现约1,100多万份(号)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形成自然科技资源虚拟博物馆,推动我国的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的全面共享。
  (三)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1. 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针对国家长期布局的公益性、基础性科学数据采集系统持续积累的科学数据,重点对观测性、考查与监测性数据汇交整理,按照行业特点整合集成规模化的主体数据库,建设和完善包括气象、测绘、地震、水文水资源、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地质与矿产、对地观测等领域在内的10余个国家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实现数据采集、加工、保存的标准化、规范化,使科技人员可以方便地获取科学数据,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2. 科学数据共享网
  在数据资源管理相对分散的科学技术领域,集成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人员拥有的数据资源,按照学科领域构建主体数据库,在地球系统、医药卫生、基础科学、能源与交通等领域建设约11个科学数据共享网。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发布系统;开展科学数据元数据资源目录库建设及其检索等系统的开发;形成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信息系统。
  (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1. 科技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
  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为主体,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扩大科技期刊、图书、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声像文献等文献资源的收集和服务;到2010年外文科技期刊总量达到约30,000种以上;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网络服务系统为基础,加强与高校文献资源保障系统、国家图书馆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系统的互联与对接,实现外文科技期刊网上资源种类占国际主要刊物的50%以上;向用户提供网络化、集成化和可定制的文献信息服务;实施精品战略,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
  2. 专利文献共享服务系统
  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文献资源为主,收集我国相关部门和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信息,使专利文献收藏数量占全世界出版专利文献总量的比例由目前的80%左右提高到90%以上;建立联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构建从目录到全文的检索和传递公共服务系统。
  3. 标准文献共享服务系统
  以国家标准文献资源为基础,整合行业、部门与地方标准文献,提高我国标准文献收藏比率;建设标准文献全文数据库;开发标准检索、阅览和服务系统,形成完善的标准文献的检索与传递公共服务系统;推动我国和世界各国以及主要国际组织的标准文献信息网的链接,拓展标准文献的资源和服务范围。
  (五)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1. 科技成果信息服务体系
  以全国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网络为基础,集成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工程化中试、创业孵化相关的信息资源,完善成果信息资源库、技术交易数据库及创业孵化服务数据库,构建基本覆盖全国主要行业和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深入到基层中小企业和农村。
  2. 公益与行业共性技术转化平台
  建立行业技术评价推广服务体系,制定重大共性技术、公益性技术推广绩效评价体系;整合重点共性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产品测试等领域的基础条件资源,在国家安全、社会公益领域和能源、材料、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每年选择建立10个左右公益与共性技术转化中心,提高公益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集成、配套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服务水平。构建国家、部门和地方在公益性技术、共性技术转化方面的协同工作网络平台。
  3. 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开展农业、能源、环境、公共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研究和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生物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开展与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撑性研究,提高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构建全国技术标准研究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建立与技术标准相配套的研究和验证的工作体系,提高技术标准研究能力。
  (六)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1.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应用服务支撑系统
  围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共享的目标,制定统一的平台信息系统标准规范,集成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平台应用服务系统,实现与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的互联与对接,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资源信息服务。
  2. 网络计算应用系统
  依托成熟的网络计算技术,在全国范围规划建设若干个计算节点,在气象、地震、医药等领域开展网络计算环境系统和网络计算重大应用示范系统建设,为重大科学发现和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的突破提供重要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支撑服务。
  3. 网络协同研究与工作环境
  充分利用国家网络基础设施, 建设分布于全国的视频、音频及数据交互服务系统,开发便捷的网络协同研究工具软件包,形成网络协同研究公共支撑系统;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远程操作应用示范系统,打破科研工作中的地域和时空界限,促进我国科研方式的变革。
  4. 全国科普数字博物馆
  联合有关部门,汇集国内现有的数字博物馆资源和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通过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征集活动、择优购买版权、扶持开发创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可利用的社会科普资源进行数字化入库,制定规范要求,综合集成,实现与相关科技信息资源的连接,形成全国科普数字博物馆,为我国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教育提供基础性支撑。
  5. 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
  整合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建成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国家级科技信息资源库,提供分类科学、实用有效的科技信息;形成以1个国家级、30个省级科技信息服务节点及部分地区科技信息服务节点为支撑的全国科技信息资源加工处理、共享利用体系;建立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扩展基层科技信息的推广应用渠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平台建设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成立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对平台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联合审定平台重大建设任务,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作;发挥平台建设部际联席会和平台建设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障平台建设规范、有序地开展。
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技部。
  2. 各部门、地方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地方平台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特点和需求,成立本地方平台建设领导小组,采取有效的组织保障措施,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明确投入渠道
  1.各级财政根据需要安排平台建设资金;原有用于支持文献、数据、种质等资源采集,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建设的经费渠道保持不变,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2.各地方财政负责地方平台建设的投入,各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平台建设的经费,中央财政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支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
  3.政府资金要发挥引导、调控作用,调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等为平台建设投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4.各级财政应根据需求安排平台运行经费,运行经费要与绩效考评挂钩。具体管理由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1. 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对平台建设项目和运行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2. 建立以绩效考评为基础的奖优罚劣制度,对执行良好的项目、运行服务效果好的平台和在平台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表彰,及时调整或中止执行不力的项目,充分体现“谁先共享,谁先受益”。
  3. 平台建设工作要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平台建设项目和平台运行情况数据库,及时将平台建设项目和平台运行情况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 财政部门、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实行新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1. 强化牵头部门(地方)的权利和责任。平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及滚动支持的机制,对于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牵头部门(地方),由牵头部门(地方)负责,联合各有关部门、地方根据整体框架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方任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
  2. 实行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队伍建设三结合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制度规范、标准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要结合具体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平台建设同时开展,项目验收时,每一个建设项目成果都应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3. 建立有效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资源共享平台必须建立、健全资源汇交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共享服务方案,保障一定规模的相关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不断汇集和对社会开放服务,有一批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稳定的工作场所;组织管理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成立用户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平台的运行服务加强监督指导。
  4.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和培养方式。建立符合科技基础条件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设置相应的岗位,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上岗资格认证工作; 设置与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相关的学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开展从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有关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技能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工作;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五)营造共享的社会环境
  1.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形成公共资源共享的文化,宣传和弘扬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意识。
  2. 通过平台的开放共享,创造社会成员享有使用科技资源和参与科技创新的公平机会;与科普活动相结合,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支撑。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赁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