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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4:04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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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为保障教师
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
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权限管理教师
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教
师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人事、科技、卫生、政法等有关部门按其工作职责,依照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有关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及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
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七条 本市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其
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还须具有中级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技术等级。
积极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非师范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非师范毕业生
到教育系统任教取得教师资格后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级各类
成人学校教师资格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市劳
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市属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
委托的学校认定;中央部委所属在津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也可由其委托
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认定。
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所办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隶属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认
定。

认定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或学校授予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已经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国
家资格考试的,(不含已取得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在五年之内经过培
训达到合格学历标准,否则不再认定教师资格,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条 丧失教师资格或者经确定其教师资格属非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
认定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可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务制。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制
定。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区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负责考核。高等学校可由高等教
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
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
照国家规定标准,采取特殊政策,办好师范教育,调整师范院校的整体布局、结构,
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逐步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学历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小学教师达到
大专水平、初中教师达到大本水平。
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高等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
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具体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
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未满调离教育系统工作的,根据学历层
次、服务期长短,本人需交纳一定的培养补偿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
教师培养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采取措
施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师。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对继续教
育的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和晋升职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经费投入,建设好教师进修
和培训基地,并充分发挥普通高校及各级重点中学在师资培训中的作用,确保继续教
育制度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工
资应全额列入政府预算,由教育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到1997年教师平均工
资将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0%,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
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随着我市教师学历水平的提高,教师的平均工资今后还将逐步
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机制,保证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教师工资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由举办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并予
以保障。


第十九条 教师享受的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教龄津贴、班主任(辅导员
)津贴应适当提高,并予以保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对教学任务较重的副教授以上教
师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边远山洼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县
)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下大力量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并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
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办学校教师的专项住宅建筑资金。普通高校教师住房所需资金,
由市计委、建委、财政局拨款和高教系统自筹共同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解决教师宿
舍用地。行业、企事业办学单位参照上述办法,由办学部门解决。乡村教师住房由地
方政府划拨宅基地,并给予适当补贴。教师平均住房面积增长幅度应高于全市平均增
长水平。到本世纪末,教师住房人均面积应当达到或高于本市居民的平均水平。
全市危旧平房改造中,凡涉及中小学教师住房,一律免交学校负担的那部分资金。
建设教师住房应当在规划设计、用地、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向教师
出售住房,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医疗同我市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应予报销的教师医疗费优
先给予解决。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享受原工资100
%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努力提高教师退休
后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对优秀
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或“教育专家”称号,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各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受理教师
申诉的机构,受理申诉的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按各自
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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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12日,国家教委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从1993年起,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各级的管理职责是:
1.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一般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某些部委教育司局和计划单列市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也可对所属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审核、验印。
3.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凡列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学籍,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领表》,并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验印部门审核后,领取毕业证书;学校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学校和校长印章,交验印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三、国家教委统一监制刻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钢印)授权验印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毕业证书验印部门要指定专人按公章管理办法保管专用印章,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启用细则,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四、毕业证书验印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需要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经审核后将毕业证书发送验印部门。每年证书颁发工作结束后,验印部门应将实际颁发的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五、从1993年起,凡未按本《规定》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上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颁发的毕业证书,国家仍予以承认,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办验印手续。
六、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领取、验印和颁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收回毕业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将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2010-4-23)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2009]300号),现将2010年劳动节休市安排提示如下:

一、休市安排: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