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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5:47:35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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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7年11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讲、文字、图像等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事项;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组织和指导编印法制宣传教育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把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所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或者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辖区内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牧区雇用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八条 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每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中不合格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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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财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再认识

郭山珉


【内容摘要】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财产类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中,为了强调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对八个罪名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该种罪。对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侵犯财产类犯罪在铁路管内是常见多发案件。因此,对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困惑,行为判定,推定认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财产类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我国刑法为了强调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犯罪。近年来对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一直存有争议,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因此,对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就此作一探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上的含义及特征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①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确定占有状态形成。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就是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他人财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处分。其取得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并为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合法占有了他人财产,就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占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只有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2、对财物占有的实控性。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想象的。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一种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有,或者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行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对财物占有的广义性。在刑法中,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能的全面侵害;二是部分侵害,即只侵害到所有权权能的某些方面。而凡“占有”型犯罪,均是指行为人意欲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全面侵害。在这个意义上,非法占有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
4、对财物占有的明确性。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而实施了财产型犯罪行为的情况。比如,因追索债款不成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因对单位领导不满而盗窃本单位财物泄愤所得的,等等。尽管犯罪动机不同,但行为的实质还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目的还是明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识上的困惑
1、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钱经营案件的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后,并没有携款潜逃或明显地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经营。对此则难以确定其意图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财物进行经营的案件,经营人对能否最终取得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持放任态度,若万一经营成功或对方追的紧就归还,追的不紧或无钱就赖,其故意犯罪的类型属于间接故意。但如果将间接故意也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则明显违反了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说。
3、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关系。由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在没有资金或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借财物”方式经营成功的特例。如果以经营成功及经营人在事后能偿还财物为归责的理由,有客观归罪之嫌。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这种心理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而对办案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要正确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着力查明五个方面的客观情形。
1、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具体动机。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动机作为一种思想因素,绝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为不端的背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果性。所以,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必须查明其行为的动机和背景。比如,有的行为人为了更新设备,却以流动资金的名义申请货款。这种欺诈行为在方式上非法的,但动机只是为了解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迫使需要,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后,才能明显地表露出来,得到证实。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侦查行为不当,导致行为人作出违心供述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对于正确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手段。在许多情况
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方法表现出来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采取相应的犯罪方法,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二是必须采取刑法分则条文中列举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三是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但没有详细列举非法占有的具体方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的情况。如刑法金融诈骗中的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件。然而,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只能从犯罪方法上进行分析。以高收益为诱饵,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诱骗公众进行投资,或者以“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利用人们的获利心理和金融知识比较贫乏的弱点,以高利息相引诱,骗取群众存款后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虽然也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群众存款的目的,就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必须查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清晰地表明了行为人对已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判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明确地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法占有范畴,还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有些行为人收受货物、货款后将之处置后没有逃匿,只是无力履行合同,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现象。这时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当困难的。
5、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时间。关于非法占有的时间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行为人打算对财物非法占有的时间。行为人打算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是打算长期、永久占有?还是打算短期、暂时占有?直接反映出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意图。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应是打算长期占有、永久占有,而非短期、暂时占有。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认定
侵犯财产犯罪是铁路常见多发的案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常常遇到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当时的主观目的,给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要件的认定、举证带来诸多困难。这就需要借鉴客观主义理论的有益成分,在查明客观情形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几个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综合,推定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结论。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规联系,当某一事实确定存在时,可以推导出某个不明事实的存在。用以推导的事实谓之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导出来的事实则是推定事实。推定的原理表现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常规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目的犯的犯罪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内容,看不见、摸不着,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故而在犯罪嫌疑人辩解无诚信价值且明显偏离事实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应运用推定来解决。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有明确的体现。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项就规定:“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规定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诈骗罪认定中的运用。也就是说,推定证明犯罪允许例外。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乃外化的主体思想,也只能以外化的行为来推定主体的思想。司法推定运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的诉讼证明活动, 既能够有效地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诉讼成本,也能够有效防止因证明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更能够全面、科学、客观的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失为解决非法目的证明困境的一种有效思路。

①参见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6〕16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吕梁市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籍登记,健全、完善城乡门楼牌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楼牌是公安机关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空间位置的法定标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规格

第四条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三大类。其中,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4种。楼牌分楼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房户号牌3种。平房牌分平房排号牌、平房户号牌2种。

第五条大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临时门牌、旁门门牌规格均为150mm×90mm。

第六条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楼房单元号牌规格为250mm×130mm,楼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七条平房排号牌规格为500mm×250mm,平房户号牌规格为100mm×60mm。

第三章门楼牌的版面

第八条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牌为铜牌、红字;

(二)居民牌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三)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四)号码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九条大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邮政编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旁门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正门所临路、街、巷的汉字名称、正门编号和加注。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路、街、巷汉字名称、编号和加注。

第十条院落内未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号牌版面内容为楼房编号;院落内划分区域的楼房的楼牌版面内容为区域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楼房单元号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楼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一条平房排号牌版面内容为平房排编号和邮政编码。平房户号牌版面内容为户编号。

第十二条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1-1999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的国家标准。

第四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院落门口设置大门牌。临街的住宅、平房院落、铺面房和居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同一院落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临街的临时性建筑物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四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楼房的,设置楼号牌。

第十五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的设置单元号牌,楼内住户设置户号牌。

第十六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较大院落内的住宅划分区域的,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注明××小区××区。

第十七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宿舍以上的,设置平房排号牌。

第十八条居民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或平房牌。

第五章门楼牌的编划

第十九条门楼牌设置以当地政府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名称和行政村、自然村名称和由交通部门命名的公路名称为依据。

第二十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的顺序统一编排号码。路、街、巷、胡同两侧均有建筑物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建筑物的,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二十一条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正式命名的路、街、巷的,按其正式的命名编排号码;没有正式命名路、街、巷的,本着易查找原则,逐路、街、巷编排号码。

行政村辖自然村,在编排门楼牌号码时,应冠以行政村名,如凤山底村1号、凤山底村2号。

第二十二条门楼牌编排顺序

(一)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五)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二十三条院落内楼号牌或平房排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找的原则编排。

第二十四条楼房的单元号牌,按面对楼房单元自左往右的顺序编排。楼内户号牌,面对单元按自左往右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的路、街、巷其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码,可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每个建筑物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其门楼牌的号码。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对应编双号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楼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随时编排。

城镇规划区内拟新建的各类建筑物,可按上述方法预留门楼牌号码。

第二十六条城镇或村庄翻建房屋的,其新建房屋可继续延用原号码。

第二十七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如:1号、2号门之间需要增加两个门楼牌号,其新增加的门楼牌号为“1-1”、“1-2”)。

第二十八条门牌编号规则

(一)有院落的楼房、平房,以大门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二)无院落的楼房、平房,以栋、排为单位编排门牌号码;

(三)路、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楼房,以单元门为单位编排路、街、巷的门牌号码;

(四)旁门门牌须与正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相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

(五)沿街形成出入门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地下场所,应编排门牌号码;

(六)路、街、巷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房屋,视情况编排临时性门牌号码;

(七)对于远离城镇、村庄,孤立存在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建筑物,应按照易于查找的原则,以邻近的主干道或城镇、村庄为参照物,编制门牌号码。

第二十九条楼房单元牌、户号牌编号规则

楼房以楼为单位每个单元编一个单元号,每户编一个户号。九层以下户号牌采用三位数编排,如:一层为101、102、103......,二层为201、202、203......;十层以上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如:十层为1001、1002、1003......;十二层为1201、1202、1203......。

第三十条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路、街、巷编排门牌号码,二层以上按居民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房的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六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三十一条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

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

第三十二条楼号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楼号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三十三条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房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

第三十四条平房排号牌安装在靠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的墙上,左右居中。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查找的原则安装。

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具体承担门楼牌管理任务,负责定期对门楼牌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门楼牌管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门楼牌编制的衔接工作;负责考察确定门楼牌制作的厂家或单位;负责组织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设区公安机关行政区域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门楼牌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负责组织门楼牌的清理整顿、编排;负责跨派出所管辖区域道路门楼牌编制衔接工作;负责审批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更正申请。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门楼牌设立、取消、变更申请;负责组织门楼牌安装、收费。

第三十六条因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村庄改建、搬迁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及时为其安装门楼牌。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擅自制作、安装、变更、损毁门楼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受理申请、审核查验、审批、变更更正、制作安装、收费、案件查处、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门楼牌式样附件:



1、大门牌

永宁中路

9

邮政编码0330002、小门牌

菜市场

123、旁门门牌

南大街

11

(旁门)4、临时门牌

袁一路

18

(临时)5、楼牌

新华

小区

XINHUAXIAOQU

邮政编码03300056、楼房单元号牌

3单元7、楼房户号牌

10028、平房排号牌

第3排



邮政编码0330009、平房户号牌(注:百位数为平房牌号,十、个位为平房户号牌)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