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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1:13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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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落实全市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格局。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与各乡镇政府是否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四)农村、社区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五)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情况。
(六)社会消防力量发展和经费投入情况。
(七)分析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火灾形势及防控情况。
(八)监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九)落实市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消防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及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当年6月、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或两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细则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优秀单位。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良好单位。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达标单位。
(四)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有以下情形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不达标单位:
1.本年度发生1次重大以上火灾或发生2次较大以上火灾的;
2.未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的;
3.本年度内因消防工作不利导致集体上访事件的;
4.存在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不安定因素,未能有效处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即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主要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等。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和主要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被考核的单位、2家社会单位和消防队、站及部分街道,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反馈交流。检查结束后,由考核组向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对反馈意见予以确认。
(五)限时督办。对存在的问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专项督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内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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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
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
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第四条 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
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凡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种收费,如排污费、绿化费、联防费等有关部门应予免收或减收。
第十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
任。
第十六条 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4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93号


农业部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条 网上审批系统是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服务的业务平台,具有在线申请、网上审批、进程及结果查询等功能。网上审批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技术,对网上审批各环节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加密保护,确保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稳定。
第四条 按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实施动态管理。条件成熟的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网上审批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及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运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相关单位有序开展网上审批,并实施全程电子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受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级业务初审单位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形式审查、受理、交转业务承办司局办理以及审批结果回复。
第八条 农业部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审查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审查、组织技术评审、报签。
第九条 相关省级业务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初审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初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核实。初审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条件成熟时,经承办司局同意,可将纸质材料存档,只报送电子材料。
第十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维护、改造、升级等,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安全服务机构,由农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有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中选择,主要负责数据传送的安全保障、数字证书使用者信息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填报相应申请材料并进行提交,登录系统可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需要省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业务初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上申请资料组织初审,确保网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初审要求。对初审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对初审不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及时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收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业务承办司局和相关事业单位;对不予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交转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在规定时限依法作出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由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