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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3:14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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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对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6大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突出的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节能监察、监测和宣传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支持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八条 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申报通知。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一条 申报研发和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对州、市和省属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数额,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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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与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

一、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
自从90年代初以来,网络的发展便是一日千里,上网更是成为广大企业、政府、个人每天必做的事,甚至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生活本身内容的一部分。根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年底全球网民约为6.55亿,而根据2003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资料显示,我国的上网用户总数已达5910万,占我国人口总量的比例为4.6%,占全球网民的9%,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之一。报告预计,2003年互联网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结合程度、互联网的渗透程度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网民数更将达到8630万,增长率为46%。随着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加及互联网的不断延伸,网络对社会经济、人们生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深入。
中国的三大门户网站---网易、搜狐和新浪在美国那斯达克的上市,标志着中国的网络企业走出了国门,开始在世界资本市场上融资。今年以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三大网络上市公司在美国的股价也是节节攀升,领头股网易的股价甚至达到创记录的每股70多美元,一年多时间里狂涨了100多倍,在美国掀起了一股网络股的热潮。
回顾互联网近年来的发展历史,亦喜亦悲,曾几何时,网络股就是亏损的代名词,三大网络股在美国股市上曾一度跌落至60美分左右。特别是随着"网络泡沫"的相继破灭,2001年全球的互联网业一度进入了"严冬"。但互联网作为一种在20世纪8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新型的通讯、传输工具,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由于其比起传统的通讯方式来,有着快速、高效、便捷、低成本,不受时空的限制,加上宽带网的出现,更是使得互联网的发展如虎添翼,不但可以通过互联网传输普通的文字信息,也可以快速、大容量地传输图片及活动的画面,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双向的互动,从而大大地拓宽了互联网的应用范围及应用领域。
由于网络的诸多优点,为企业、政府发布信息提供了便利,大量的企业通过网络发展客户,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供求信息,大大节约了成本,拓展了企业相关信息的传播面,使得企业信息的供求双方几乎同步地互动,有效地缩短了传输的环节;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的反馈,及时、迅速地了解广大客户的最新需求及市场的最新动向,科学、合理地安排原料、组织生产。特别是对于广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传统模式下,一般通过参加国际、国内的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推销产品,成本高,见效慢,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型的生产企业来说难以承受。所以,大部分是通过专门的外贸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不但成本高,信息反馈慢,而且出口渠道受制于人,长期支付着高额的中间费用。而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网页,提供直观的产品介绍、图片及联系方式,并且随时可以对内容进行更新,则要方便、快捷的多,相比较而言,成本却只有区区的每年几千元或几万元,对于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还是完全能承受得起的。有鉴于此,近年来生产企业上网一浪高过一浪,很多地方政府更把支持、鼓励企业上网作为一项工程来抓,就是因为看到了企业上网的巨大经济前景。随着企业的大量上网,许多企业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从而产生了网络经济的新概念。
什么是网络经济,在众多学者的定义中,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乌家培教授的解释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网络经济就是基于网络尤其是因特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所以,网络经济是基于现代信息网络的一切经济活动,它应该包括互联网的基础层、应用层、服务层、商务层,而这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基于网络的应用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网络化极大地加快了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通过逐步开放和适度监管来利用世界上成熟的技术成果、有用的信息和知识资源,以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的模式,一方面,由于其有着诸多的优点,发展非常迅猛;另一方面,由于其虚拟经济的特征,又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随着上网企业的增多,人们又对网络提出新的要求。网络不仅仅作为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而且更多的企业希望能在网上进行直接的交易,从而给网络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如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在网上,由于交易的双方无法见面,无法通过当面的接触来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意图,无法确定签约时印章及签名的真伪,从而给网络交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同时,随着上网企业的增多,鱼目混珠,也产生了大量虚假的信息,误导了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给一些企业造成了损失,象这样的损失向谁索赔?这些问题都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障碍。
二、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给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现代社会逐步迈向法治社会,在社会服务业的各个领域,不可避免地会有法律纠纷产生,而信息技术的介入,无疑加剧了这种法律冲突的深度与范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信息网络化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必然映射到法律层面——实际上,它已经对传统法律提出了诸多全球性的新课题并产生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巨大冲击,诸如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电信、网络知识产权及其它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案件层出不穷,且在最近几年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以上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对网络本身的技术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证据的收集,网络安全的立法等。
随着社会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作为社会服务业重要力量的律师业所面临的挑战尤为艰巨。首先,网络案件的新颖性,加上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对于律师开展这方面的业务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由于在许多方面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需要律师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相应的司法类推,运用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对这类新型案件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为法院所采纳,被当事人所信服,这就要求律师不但要深入掌握已有的法律规定,同时,又要熟悉网络本身的特征,并要有相当的法律理论水平,才能给这类案件以准确的法律定位。其次,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给立法、司法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律师业作为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各类新型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将会面临许多新的困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有着最深刻的体会,其成功的案例也将为网络立法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从而在提高我国网络立法水平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律师作为运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行业,在与最先进的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碰撞之际,后者必将改变律师传统的业务模式、执业手段等,这种改变力度之大可能是我们目前难以想象的,我们必须敏锐地抓住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和契机,顺应信息网络化的趋势,推进中国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在网络经济的大潮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当前,已有很多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自己的网站、网页,定期进行信息发布与业务展示,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相对于互联网的强大优势来说,这种开发和应用是远远不够的。
三、律师如何在网络经济及网络的发展中创造并把握机会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网络经济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势头,平均每一百天就翻一翻。1999年全球BtoB的交易额为155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将达到23000亿美元。网络经济的巨大规模及巨大的发展潜力,为律师业务的拓展提供全新的空间。
目前,网络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银行业务、拍卖业务、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短信等。随着企业和政府上网工程的不断开展,越来越多的传统业务将被搬上互联网,从而使得传统的律师业务也随之发生转移,网络律师业务将会成为21世纪增长最快的律师业务。由于传统的业务在新型的网络上运行,被赋予了很多网络的虚拟特征,对一般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对解决此类法律纠纷也提出全新的要求。特别对于年轻一代的律师来说,传统的律师业务如金融、证券、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已被广大的老律师牢牢地占领,一个老律师手中往往抓着十个、数十个业务单位,多年的业务经验及业务交往,使得其与客户单位建立起牢固的合作关系,作为后来者想分一杯羹实在是难上加难。而网络经济的发展及网络法律业务的产生,给年轻一代律师的业务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新的发展空间,不但是机遇,更是挑战。如最近出现的一些网络案例,虽然是传统的侵权、拍卖、名誉权、著作权纠纷,但由于其产生的载体是新型的网络,因而在原告的举证、程序合法性及有关法律规定上也完全不同,从而导致处理结果上完全不同,甚至使法院在判决时也感到无所适从。
例一:全国首宗网站“克隆”官司:(摘自‘中国律师集团网’)
广州时代财富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诉佛山拓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方公司)抄袭其旗下网站侵权案,不久前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由于“克隆”网页等重要电子证据无法当庭出示,该案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后便偃旗息鼓。据悉,此案为全国首宗网站克隆官司。
据原告时代公司诉称,2002年9月24日,该公司精心策划、编写、设计、制作的上网指南网站“goe?way.com”正式面世,一个星期后,网上突然冒出一个eceyes.com网站,该网站多个网页的版面、形式、格式、内容、图标等均与时代公司如出一辙,只在发布公司名称、著作者等个别地方作了篡改。时代公司认为拓方公司开设的eceyes.com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正常的经营工作受到干扰,,商誉严重受损。为此,时代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而被告拓方公司诉讼代理人在答辩时则旗帜鲜明地表示,“克隆”网站不算侵犯著作权,他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网页的版式变化空间有限,相互雷同不算侵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相关规定可作借鉴;第二、网页只是网络表现的画面,本身不具著作权,只有网页上登载的内容才具有著作权;第三、网站上登载的信息,若不通过从技术上加密来向浏览者收费,则意味着不限制复制和在网络上放弃获得报酬权。
为了有效地收集证据,同年10月,东山区公证处应原告申请,对两个网站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原告公司处使用计算机拨号登录互联网,将双方网站内容进行查阅并下载存储于MO中,同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打印。在庭审中,法庭就此证据进行了质证。
但被告诉讼代理人就其真实客观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机关通过原告的电脑上网,不能保证其公证的内容是来自互联网,而非来自原告自己的电脑硬盘存储的。
由于证据保全大部分内容存储于MO,无法在庭上展示进行详细质证,使得该案的判决无据可依,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本案的难题跟大多数网络诉讼一样,在于证据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并为法庭所采纳以及网页作为在网络上发布的文字资料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等,这就要求律师不但熟悉一般的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还要了解网络证据的正确收集方法、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并可参照网络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从而掌握解决此类法律纠纷的办法。对于当前在网络上产生的大量的侵权纠纷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收集被侵权的证据。由于网络上虚拟文字的特点,使得网上的资料很容易被任意修改和删除,而且,网上资料稍纵即逝的特点,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了时间性、紧迫性,一旦错过,就变得无据可查,因此,收集网上资料须应采用不同于一般文字资料的方法,如必须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等方法。另外,由谁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进行认定?公安局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是否可以作为权威部门进行相关的鉴定?其证据的效力如何?等等,都是值得商榷和研究的法律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律师所若想在此领域有所作为的话,应该先行一步,集中一些对此领域的法律服务感兴趣的律师,组成专门的网络律师小组,深入研究网络案件的法律特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收集证据等具体问题,并找到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解决此类案件切实可行的办法,还可以根据自己在此方面的办案经验,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供政府立法部门参考,从而将律师及律师所的参与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网络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从1998年第一起网络案件在中国出现以来,网络案件在不断地向更深和更广的范围发展,一次又一次地向传统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常见的案件类型有网络著作权、网络犯罪、数据库、网络名誉权纠纷、垃圾邮件、电子商务等几类,而一些最新的类型如网络音乐、中文域名与深度链接问题也在不断出现,现就以下问题提出一些管窥之见:
1,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适格问题:
笔者曾关注过前一段时间在全国颇有影响的《中国自助游手册》的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后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证明网络作品作者的网名就是其本人。不同于传统的作品,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保留有原件,并且稿件系直接寄往出版社,未经出版前公众无法知晓其内容,网络作品大多直接在网络上产生,然后在某个网站上公开,因此,确认其为原创作者还得通过其发表作品的路径如在法院或公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名登陆,对照用户原始资料的方式确认其身份,并通过确认发出邮件的网址和收到邮件的网站的原始资料来证明,这一方面要求作者保留有充足、完备的原始资料;另一方面,也要得到网站的全力配合,否则,有些登记的资料就无从查证,给作者的身份确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垃圾邮件的侵权
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给邮件的使用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据报道,2002年美国的垃圾邮件占电子邮件总量的40%,给美国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90亿美元。垃圾邮件的泛滥已使美国四分之一的电子邮件使用者全面减少了对电子邮件的使用,降低了一半的电子邮件使用者对电子邮件的信任程度。垃圾邮件被称为是一种“高科技污染”,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并使网络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为此,加州率先于1998年通过了《反垃圾邮件法》,而从2002年年1月起实施的新的反垃圾邮件法进一步规定,个人也可以对发送垃圾邮件者提出起诉,可要求被告在赔偿垃圾邮件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按每封垃圾邮件1000美元或每个案件100万美元要求赔款,从而对随意制造和传播垃圾起到了强烈的遏止作用。
垃圾邮件是目前网络使用者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笔者的一个邮箱曾经每天收到一百多封垃圾邮件,由于不堪其扰而不得不停用,使笔者的很多客户和朋友无法及时通知而造成很多的麻烦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建议可以在这些问题上参照国外一些最新的立法,制定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邮件的使用和发送,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完善。
3, 深度链接:
网络的精彩就在于它的四通八达,而这种通畅是通过互相之间的链接来完成
的。如果链接的网站上出现了侵权的作品,被链接的网站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深圳二中院审理博库网站诉汤姆网站网络作品侵权案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司法实践创制法律的功能,对此作出了大胆的尝试,初步确立了链接的法律界定。法官认为,如果要求网站对于浩如烟海的链接内容一一审核,是不现实的,所以网站对链接造成的侵权不负担直接的责任。但是,如果有人指出链接内容涉及侵权,网站应当及时取消此侵权链接,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搜狐”因为对被侵权者的要求置之不理而受罚。
五、WTO条件下,如何利用网络发展律师的国际化业务
作为一种新型的载体,网络及网络经济的发展不但为律师提供了全新的案件模式,也为律师业本身的推广及营销提供了新的平台。特别在WTO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必然对律师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律师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本国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为国外的企业进入国内、开拓中国市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业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须紧扣经济发展的主题,为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为国内、国外企业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保驾护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律师业本身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网络的发展,为律师业的拓展提供了快捷的通道,拥有一台电脑,就可以向全球任何一个有服务器的地方延伸。作为年轻一代的律师,有着熟悉的网络知识、熟练的英语水平,更应该利用这种优势,在网络这个强大的平台上大有作为。
随着中国加入WTO,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律师所进入国内,抢占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国外所的进入也创造了很多新的律师业务。如非诉讼的律师业务。以前,律师所的传统业务以诉讼为主,所以,一般的老百姓、企业只有在打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而这本身就是对律师业务的一种狭隘的理解。由于国外服务业的发展大大领先于国内,相应的其律师业务的领域也要宽广得多,最明显的是国外律师所在国内都是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涉及金融、投资、公司并购、工程项目、合资合作等各个领域,一方面是受其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另一方面,说明国外所法律服务的天地之广阔。国内一些的律师所也开始认识到这块法律服务市场的潜力,如上海的建纬律师事务所,在上世纪90年代率先在国内开展房地产全过程法律服务,将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商品房销售、租赁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纳入法律服务的轨道,从而将律师所的服务拓展到一个全新的领域,并在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在同行中居于领先的地位,为我国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模式。但显然在经验和国际化程度上仍大大落后于国外的一些律师所,如在建纬所在接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项目后,由于以前从未接触过这样超大型的建设项目,不得不又从美国请来了这方面的法律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从而大大提高了该所在这方面的业务水平,缩短了跟国际同行间的差距。而网络的发展则为这种业务的开拓提供了诸多的便利。
首先,网络提供了一个向国际同行学习、交流的平台,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直接了解国外及国际上最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及律师业务。随着网络网像传输技术的发展,律师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设备直接旁听、了解国外的诉讼、仲裁的全过程,了解国外同行的最新业务,通过动态的参与积累相关的实践经验,可以直接学习国外同行的从业经验,填补自己在这方面的空白,为类似的案例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与同步,中国企业今后将更多地参与经济的全球化,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来进行经济活动,要求律师也要走出国门,到更广大的国际市场上去提供法律服务,而这方面的规则大多是由发达的西方国家制定的,因此,作为律师,也应更多地向国外的同行学习、了解提供这方面法律服务的经验,学会在新的形势下开展律师业务。
其次,可以通过网络跟国外的一些律师所组成国际联盟所,打破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与国外律师、外地律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享资源、共同办案,也可以共同办公的连锁店形式,以低廉的成本实现律师所的扩张及国际化,在统一的章程下开展合作,以顺应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化趋势,既实现规模效益,又有专业分工,并可以通过网络协调、管理;既方便了信息与资源交流、合作,又有利于开展互相间的人员培训、人才交流,为人才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通道,大大缩短了通过自我发展来实现扩张的周期,加快了律师所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律师所的跨越式发展。 随着网上盟所的产生,代替了原来开设分所和筹办律师集团的概念与做法,从而产生一种全新的管理机制和执业方式。随着这种全新的管理体制出现,将产生一大批跨地区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中既有中国律师,又有外国律师,虽然不在一起上班,可能也并不认识,但他们通过网络,组成一个律师整体,从而形成集团作战的优势。这种模式由因特网而产生,是对传统律师管理概念的挑战,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新挑战,同样也是全球律师共同面临的挑战。
再次,律师的网络业务以因特网作为载体,而因特网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全球连通,在因特网上没有明显的地域和国家界限,通过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都可以访问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服务器,律师及律师所可以在因特网所到之处搜寻案源,也可以向因特网所到之处发展客户,因特网使得远距离的业务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可以常年进行。于是,律师业务不再局限于一个地区的市场,而是全球的大市场。网络使得律师不但可以为全国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便捷地为全球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具有低成本、快速、高效、及时的特点,开展如跨国投资、信用调查、贸易等方面的咨询、资信调查业务,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随着中国引进外资步伐的加快,去年首次超过了美国达到550亿美元,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而今年,更将首次突破600亿美元大关,越来越多的外商将其制造和研发中心迁移到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律师业务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通过网络及国外的连锁店让国外的客户对我们先有所了解,开拓广阔的国际市场,抢先为国外的客户提供服务,就使得律师所在与国际接轨时具有了先占优势,从而牢牢抓住了律师业务发展的先机。
网络的无限延伸,使得律师可以通过可视电话、电脑与国外客户直接交谈,方便了律师开展国际化业务,节省了高额的差旅成本和大量的出差在途时间,从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钻研业务、熟悉案件及法律上,以提高律师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
象任何业务的发展规律一样,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创新。随着经济形势发展的日新月异,不断产生象网络经济这样新的模式,给传统的经济模式提出了革命性的变革,必然也会对法制及律师业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作为律师及律师所,一定要顺应这种潮流的变革,在适应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才会不断为自己创造更新更广的发展空间。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李 俭 律师
电话:025-83716688-200,1385163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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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老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老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老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老城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老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三轮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应于承德市老城区内单位和个人的三轮车及在老城区行驶的三轮车。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三轮车管理的主管机关。城管、交通、环保工商、保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三轮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三轮车有序、安全、畅通地参与道路交通。

第二章 车 辆

第一节 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第五条 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六条 非机动三轮车是指:无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 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以上、行驶时速20公里以上,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八条 申请三轮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三轮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三轮车来历证明;

(三)三轮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燃油三轮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外地来承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常驻本市机构的人员,购买三轮车使用的,除交验购车发票外,还须本市驻地派出所或常驻机构出具证明,方予办理登记和牌照。

第九条 登记分类

(一)属于非机动三轮车范畴的,按非机动三轮车登记,登记参照自行车管理办法执行。

(二)符合机动车技术通用条件,且在机动车产品名录里的,按国家机动车登记办法执行登记。

(三) 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未在国家相关产品名录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轮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相应发放三轮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三轮车号牌或者要求三轮车悬挂其他号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轮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交警规定并监制。

三轮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在老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凡因工作调动或复员、转业等从外地迁入的三轮车,须持原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及购车发票,按期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牌照。

本市迁往外地的三轮车,须持单位证明及行车证、牌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迁手续。已办理转迁的车辆,不准在本市老城区行驶、出售。

第二节 车辆销售

第十一条 销售部门不得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拼装、擅自改装的三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概不予办理行车证牌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购买犯罪分子销赃的和来路不明、证明不全的三轮车。

个人之间买卖三轮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合法凭证。

第十四条 三轮车的行车证、牌照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及时到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每年对老城区市三轮车进行审验。

第三节 三轮车保险

第十六条 符合机动车技术通用条件,且在机动车产品名录里的,按国家机动车登记办法执行登记的三轮车,按国家保险行业规定投保三者险和机动车强制险。

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未在国家相关产品名录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登记的三轮车,由市保险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投保条款。

本条所指的三轮车,按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投保条款投保。

驾驶人可自愿办理意外伤害险。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机动三轮车必须投保三者险和机动车强制险。未投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车辆登记和检验。

第四节 三轮车营运

第十八条 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运输。禁止残疾人自用代步三轮车从事客货运输,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营运三轮车的管理,有组织有步骤的淘汰运营三轮车。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安全运营,运营三轮车的报废期为六年,从出厂日期计算,届时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第三章 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 在老城区驾驶三轮车,必须参加驾驶培训和学习。驾驶人的培训和学习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非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机动三轮车驾驶人培训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学习培训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提高从业素质和驾驶能力,必须服从正规有序交通秩序管理。

第四章 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必须在车道的最右侧行驶。

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对机动车行驶要求执行。

未取得环保标志的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三轮车在老城区行驶,实施限行,限行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老城区范围内残疾人自用代步的三轮车,由本人申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方可出行。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经医疗机构评定,由残联出具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在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拼装、改装的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收缴或强制报废。

第五章 违法追究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对非机动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机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对机动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违反运营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运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非机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的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承德市老城区全部和南区的部分,具体范围包括:北起上二道河子,西至广仁岭分水岭,东到磬锤峰分水岭,南至闫营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