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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58:36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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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8年6月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四、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 元至30000 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删除第五条第(三)项。将第五条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 万元以上至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 万元以上至30 万元(含30 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六、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中的“征集”统一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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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协助做好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衔接工作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爱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指导意见》,提高对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与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通力协作,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大学生就医管理措施,协助做好将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工作。
  二、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费用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办法。要发挥医疗保险的需求引导和流程管理功能,合理分流病人,积极探索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大学生优先、充分利用社区和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同时,要通过定点选择、服务项目规范、服务协议、支付方式改革等形式,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费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大学生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除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外,还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将大学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校内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服务功能,使大学生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日常医疗服务,使各类常见病、多发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匡绍华
  联系电话:010-68792966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温政令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二)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检查和督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以下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七条 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中央、省驻温单位建设项目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材料或者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材料;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市重点办根据上报的项目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登记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核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审议决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及时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后,在公布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市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13号)规定的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项收费。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对严重阻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九条 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市重点办应当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办应当通过不定期召开市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推进会,及时掌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情况,按季度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法人对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后,在3个月内办结财务结算,并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年内,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确定部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具体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评估期限。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进行任务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考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点办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市重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或者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重点办按照省有关规定向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