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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37:23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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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民政部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

时间:2008-07-16 09:0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通知要求,为规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经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综合统计汇总单位。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中央级单位(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和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同级社会接收捐赠机构(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信息和直接下级民政部门汇总的捐赠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接收、谁统计的原则,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只统计本级实际接收到的捐赠款物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计内容。本办法统计调查内容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款物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援灾区的,作为财政投入,不作为救灾捐赠进行统计;进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捐赠资金,财政部门回拨给民政部门时,不再统计为财政投入。

第六条 统计对象。包括已经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

第七条 报送渠道。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直接报送民政部;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将接受捐赠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逐级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接收单位的捐赠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后报民政部。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也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向所在地本级民政部门报送资料。

为避免重复,已经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转交给其他捐赠接收机构并不再接收救灾捐赠的,不用报送捐赠统计信息。

第八条 报送时间。凡是已经接收救灾捐赠的党政机关、任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均需详细填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中央级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12时的接收捐赠信息报民政部。

第九条 填报要求。捐赠款物按来源分直接接收的捐赠和间接接收的捐赠统计。直接接收的捐赠是指接收捐赠机构直接接收的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是指其他接收捐赠机构转来的捐赠款物。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和间接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分别填报,以避免重复统计和错报、漏报。

直接支出捐赠中的现金支出应按照国办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向》(国办发[2008]51号)要求,分项目填报。

第十条 统计时点和频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信息统计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统计周期为日报,统计时点为截止到每日中午12点整。捐赠款物数量为累计数。民政部可以根据救灾捐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间。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综合统计信息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对外公布。依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款物接收机构要通过网络等载体,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以及捐赠款物拨付等信息,确保每一个捐赠人都可以查询到自己的捐赠信息。

第十二条 各有关机构要指定人员负责填写《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见附件1)并及时报送,确保将本机构接收的捐赠款物,按照要求报送同级的民政部门。民政部在此基础上,建立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广使用。



附件1.《汶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

附件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有关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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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高校,部管各社会团体:
  经研究,我部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63)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部机关,部属(管)各单位(含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转制新闻出版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 任务目标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我部及部属(管)各单位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部机关及部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部管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部属(管)各单位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
  三、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我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部相关领导的变动情况,对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1),由苗圩部长担任组长。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部机关及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09年和2010年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复查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在复查过程中,各单位要自行组织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公示函和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2、3)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4),并附文字说明。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报的视为全面复查“零申报”单位。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部将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和部内重点抽查。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部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将重点关注: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2.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将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将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或与其他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将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在此阶段,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若选取我部及部属(管)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要全面认真配合督导、抽查工作。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2009年、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2011年全面复查、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整改落实、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各单位首先要抓好2009、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专项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部将研究制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形成长效机制建设报告,同时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各单位治理机构要对下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取得实实在在的“小金库”治理成果。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选取部分单位,对其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
  各单位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和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
  (六)按时完成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2011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个阶段的报告和报表材料,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我部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将继续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邮箱:zhilixjk@miit.gov.cn
  举报电话:010-6601788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804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1.wps
  附件2:公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2.wps
  附件3:承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3.wps
  附件4:“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4.xls
  附件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5.xls
  附件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6.xls
  附件7:填表说明.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7.doc
  附件8: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五、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社会团体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请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重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