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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17:28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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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业部 教育部


农业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就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做出部署。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仍然存在新生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迫切需要引入一批专业素质高、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发挥其知识新、眼界宽、信息灵的优势,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增强推广服务能力。启动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重大举措。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二、明确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总体要求

  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用人机制、服务机制和扶持机制,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为载体,引导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计划利用2年时间试点,选用3万名特岗农技人员到基层服务;力争通过5—10年时间努力,实现每个乡镇区域内拥有5名左右特岗农技人员。通过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壮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队伍,扩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覆盖面,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建立特岗农技人员管理机制

  (一)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认定机制。特岗农技人员主要来源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或近年内往届毕业生、高校毕业后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高校毕业后到村组织任职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涉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需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农技推广特岗计划采取“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单位聘用、部门认定”的人员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各地农业、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大学生到基层服务的有关要求,出台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就业、创业和服务,增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

  坚持个人自愿。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发扬学农、爱农、干农的优良作风,坚持到农业和农村一线服务的人生追求,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工作关系,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和创业。

  坚持单位聘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立足增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引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自主招聘,与他们鉴定用人合同,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为他们就业和创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坚持部门认定。各地农业部门要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招聘的高校涉农专业大学生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特岗农技人员要落实扶持政策,安排工作经费、试验示范经费和学习培训经费,支持他们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主动联系、及时反馈特岗农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跟踪评价制度,完善竞争择优机制,培养苦干实干、创先争优的意识,评价结果作为推优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特岗农技人员培训学习机制。建立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提高特岗农技人员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本领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要制定针对特岗农技人员的专门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办班、远程教育和现场实训等方式,重点培训“三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技术、自主创业技能等内容。鼓励各用人单位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四、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有效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组织特岗农技人员与专家有效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特岗农技人员与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对接制度,构建“专家—特岗农技人员—基地(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的工作机制,引导特岗农技人员尽快适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特岗农技人员开展服务和自主创业的技术难题。

  (二)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开展公益性技术推广与服务。引导特岗农技人员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配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配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与防控、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监管、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农业公共信息采集,配合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培育工作。

  (三)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推广项目。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申报农业技术研究或推广项目,帮助做好项目的咨询论证。各级各类推广培训项目要向特岗农技人员重点倾斜,优先支持。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特岗农技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好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特岗农技人员的社会影响。各用人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支持,为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好项目创造必要条件。

  (四)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特岗农技人员与现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试验基地、良种繁育场、示范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结合,围绕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创办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要协助做好关键技术引进,集成技术组装配套,加强培训、宣传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支持特岗农技人员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特岗农技人员根据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服务需求,领办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信息咨询、信贷融资、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六)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专业服务组织。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创办种苗供应、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农机作业与维修、测土施肥、沼气设备建造与维护、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等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农业生产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与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七)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在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到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担任技术骨干,开展供种、农资、管理、防治、销售等服务工作,发挥涉农企业在技术、产品、市场、营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将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农业生产和农民服务之中,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五、切实落实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研究制定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稳步推进。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要率先启动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探索模式,创造经验。各涉农高等学校要把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作为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手段,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毕业生积极参与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二)建立健全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政策扶持。各聘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特岗农技人员的薪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项目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予以重点扶持,积极吸纳特岗人员承担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政策。要创新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补充机制,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录用特岗农技人员。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继续学习深造,对符合相关条件需要继续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优秀特岗农技人员,相关部门和农业高等院校要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加大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表彰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特岗农技人员申报有关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在农牧渔业丰收奖的评审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特岗农技人员。要深入总结各地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和挖掘一批特岗农技人员优秀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岗农技人员,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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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达市府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开始,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据《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执行。现将《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20分)

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4分)

(1)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能够量化的,还应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2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方式、方法以及以对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则。(2分)

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分)

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3分)

(1)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普遍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意调查,或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加座谈讨论。(1分)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川府发〔2004〕26号)的规定举行听证。(1分)

(3)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在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或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1分)

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3分)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多数专家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公众代表多数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

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4分)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

(2)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并形成评价报告:(1分)

①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③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④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经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1分)

(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1分)

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1分)

(2)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后没有重新公布或者修订后公布的,自动失效。(1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一并公布文件文本。(1分)

二、公共服务规范化(20分)

7.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审批许可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达到100%。(4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对应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1分)

(2)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情况,动态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1分)

(3)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项编印办事指南,编制流程,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明确办理时限,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时办结率达到100%。(2分)

8.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4分)

9.乡(镇)公共服务职能清晰。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实现。(4分)

(1)依法确定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公共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公开。(2分)

(2)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2分)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5分)

(1)建立并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和媒介。(2分)

(2)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之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2分)

(3)按规范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1分)

11.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3分)

(1)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领导信息或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1分)

(2)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建立“群众接待日”等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分)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20分)

12.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4分)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名单和主要职责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执法依据、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等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1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4分)

(1)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上岗,并坚持亮证执法。(2分)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2分)

14.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4分)

(1)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时限。(2分)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调查与决定适当分离,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与执行适当分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2分)

1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4分)

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

16.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分)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

四、化解争议规范化(14分)

17.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5分)

(1)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5分)

(2)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调解范围、原则、程序。(1.5分)

(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1分)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协调配合机制。(1分)

18.行政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效率提高,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6分)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障办案条件。(1分)

(2)保证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名,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名。(2分)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2分)

(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备案,配套制度完善,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19.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3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1分)

(2)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投诉人能够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100%。(1分)

(3)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1分)

五、行政监督规范化(16分)

20.依法接受工作和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4分)

(1)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的答复,答复满意率90%以上。(1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按时报备率达到100%。(1分)

(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1分)

21.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2分)

(1)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设有意见箱,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1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1分)

2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2分)

2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24.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分)

(1)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分)

(2)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0.5分)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并责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0.5分)

25.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善,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2分)

(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提出当前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度健全规范。(0.5分)

(2)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察。(0.5分)

(3)加强效能监察,健全电子监察制度,强化电子监察成果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的运用。(0.5分)

(4)加强查办违反政纪的案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加强与审计、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办案件。(0.5分)

26.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2分)

(1)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1分)

(2)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0.5分)

(3)对援助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向援助人、捐助人通报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0.5分)

六、保障措施落实(10分)

27.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定期开展。(3分)

(1)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1分)

(2)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1分)

2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2分)

29.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分)

30.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3分)

(1)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分)

(2)政府法制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1分)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按《指标细则》打分,作为对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8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

第六条 上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5-9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四)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五)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六)考评小组每位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上一级政府对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评较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监督和管理,使联社发挥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成为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行对1996年下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下发前设立的联社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范。1998年6月底前,要完成联社的股权调整和组织机构的规范工作。联社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超出范围经营的业务,要进行清理,逐步消化。此项规范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组建本辖区内联社的计划和方案,并于1998年1月30日前上报总行。
三、各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联社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行使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业归口管理职能,并协助人民银行做好防范和化解辖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风险的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管理,规范联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社是指依照本办法由市区内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出资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市区内城市信用社及联社所在地级城市辖区内其他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协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管理经营型的城市信用社联合组织。
城市信用社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社承担责任。联社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业务活动应以为城市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城市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联社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五条 联社的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六条 联社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设立,其名称中应包含所在城市的名称。
联社只设一个营业部,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其他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
第七条 设立联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逐级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八条 设立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城市信用社机构数量4家以上;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要求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城市信用社必须与原行政挂靠单位实行人、财、物完全脱钩。
第九条 联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由城市信用社实际缴纳的股金构成。每个城市信用社出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身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城市信用社出资比例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条 设立联社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联社,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载明拟设立的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城市信用社与其行政挂靠单位脱钩协议;
(六)联社发起人协议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联社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延长期限,但筹建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联社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副主任)的名单、简历及任职资格等文件和资料;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材料;
(六)联社的工作计划及基本的规章制度;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联社的章程应包括总则、联社职责、联社股本及构成、联社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及变更社员持股金额;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法人住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联社更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七条 联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设立联社的城市,市区内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参加联社,成为联社的社员。
联社不设自然人社员及除市区内城市信用社之外的法人社员。
第十八条 联社设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辖区内城市信用社的自律制度;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审议批准接纳新的社员;
(四)对辖区内城市信用社变更主要负责人及新设城市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进行初审;
(五)审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和批准联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查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社监事会的报告;
(九)选举和更换联社监事会成员;
(十)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监管、资金及财务负责人;
(十一)对联社业务范围的调整作出决议;
(十二)对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联社合并、变更联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联社监管、资金和财务等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制定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修改联社章程。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由联社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社员提议;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监事提议;
(三)社员或辖区内城市信用社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时。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须有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社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对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联社形式以及修改联社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联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联社社员代表、联社职工代表等组成,具体比例由联社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联社社员少于5家的,可以设2-3名监事。
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不得担任联社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联社财务;
(二)对联社主任、副主任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联社章程的行为和损害联社、城市信用社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维护社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社员大会,对社员大会决议提出询问、质询;
(五)建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联社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员大会推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社员大会聘任。
主任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社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自律制度;
(三)组织实施联社基本职责;
(四)拟订联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联社副主任、监管、资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
(六)拟订联社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联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联社的具体规章;
(九)拟订联社合并、变更联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联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兼职。
第二十八条 联社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仍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基 本 职 责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联社可以行使下列行业归口管理职能:
(一)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城市信用社的要求;
(四)负责行业性的职工技术培训、年度评比工作;
(五)统一组织城市信用社职工的教育;
(六)组织有关城市信用社信息和经验交流;
(七)统一负责印制城市信用社账表、凭证;
(八)对城市信用社发生第十五条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九)综合汇总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十)督促城市信用社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对城市信用社大额贷款、重大财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城市信用社依法经营,对城市信用社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十三)制定城市信用社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计;
(十四)督促城市信用社建立健全“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并监督其发挥作用;
(十五)对城市信用社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上述各项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具体授权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后报总行批准执行。

第五章 业务及管理
第三十条 联社可在所在地经营下列业务:
(一)组织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办理城市信用社的结算业务;
(三)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
(四)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券;
(五)办理结算业务;
(六)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联社不得办理储蓄业务,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外的投资业务。
第三十二条 联社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三十三条 联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户,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四条 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
联社组织城市信用社资金的利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联社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统计资料和会计资料。
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联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设会计账册。

第六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联社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联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因少交或迟交存款准备金的罚息;
(二)弥补联社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公益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5%;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
联社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得全部用作股金分红,应留出一定比例作为待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议定。
第四十条 联社的公共积累归联社社员所有。
第四十一条 联社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二条 联社要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并及时核销呆账、坏账。
第四十三条 联社应聘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其年终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联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布其财务状况。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被接管的联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改变。
第四十六条 接管的程序及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接管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联社因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债务的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联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八条 联社因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理和清算。
第五十条 联社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解散;
(二)被关闭或撤销;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成立市商业银行;
(五)因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联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予以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擅自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联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联社未能履行其职责,对城市信用社不能进行有效管理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社员大会将联社主任解聘,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联社主任、副主任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对联社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处罚决定不终止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