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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39:22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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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重风(雨)前 全面做好准备


 第四条 启动响应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等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台风、暴雨的发展趋势,并召开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
 (四)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级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奔赴各县,县级其他班子成员到各镇,镇级其他班子到各行政村,协助指挥指导抢险救灾,形成四级指挥网络。同时,市、县各“双挂双联”“双融双建”挂钩单位的干部进驻行政村,协助指挥和指导抢险救灾。
 第五条 全面动员
 (一)干部动员。动员市、县、镇、村四级干部队伍,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准备。
 (二)群众动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方式和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或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强台风、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洪水等信息传递到群众手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做足防风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宣传指导。大力普及灾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主动防风、防洪避险.增强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意识和施救能力。
 第六条 部署队伍
 (一)纵向的抢险队伍,主要有四级:
 市级增缓队:由军分区机关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支队和市直机关干部共500人组成;
 县级突击队:由武装部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和县直机关干部共800—1000人组成;
 镇级抢险队:由复退军人、基干民兵和镇机关干部共100—200人组成。
 村级自救队:由村干部和青壮年劳力组成。
 (二)横向专业抢险队伍:由医护人员组成的抢救医疗队,由水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建设、国土、海洋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三)所有的抢险队伍人员都要紧急集合待命,配齐各种应急抢险救灾的设备和物资,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第七条 准备物资
 防强台风和防强降雨物资主要有编织袋、沙石料、帐篷、雨衣、水鞋、铁铲、锄头、畚箕、救生衣、手电筒、通讯设备、铲车、挖土机等抢险物资.大中型水库的备用电源以及棉被、被单、衣服、大米、饼干、矿泉水,等等。
 (一)水利工程要按标准按要求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二)各行各业要根据自自的职能和业务需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三)市、县、镇三级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尽量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八条 落实责任
 (一)在纵向上落实市、县、镇、村四级应急管理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要第一时间到位,科学指挥和合理部署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的各项工作。
 (二)在横向上落实三防指挥部44个成员单位和17个专门小组的责任,要按照《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和职责认真落实。
 (三)在面上落实“防汛抢险应急运转机制、山塘水库管理机制和小水电站安全监督机制、江海堤围防管机制”等四项机制。
 (四)在点上要明确全市634宗山塘水库、140宗小水电站和,458公里江海堤围责任人的责任,山塘水库和小水电站要严格按照三防指挥部规定的防限水位运行,全面巡查大坝,监管排洪设施的运转,严格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九条转移人员
 (一)采取“三停三转移”措施:即“停工、停市、停课。转移渔民、危房户和学生”。农业、渔业及所有野外作业一律停工,简易工棚、危房工厂及不牢固的工厂一律停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一切学校一律停课。
 (二)落实转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风、防洪预案和“四级台帐”预先做好的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安全转移,人员转移的责任要明确,转移地点要安全,转移路线要清楚,转移方法要妥当.转移措施要落实。
 (三)确保转移效果:要动员所有干部力量进村人户,深人社区、乡村、渔港和企业,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力争在台风到来之前转移所有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做到“四个100%”(渔船要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要百分之百上岸,危房校舍、五保户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方)。


第三章 抢风(雨)中 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及时报告灾情
 (一)及时报告灾情。强台风登陆以后或强降雨发生时,各村、社区、各类工矿企业和下乡协助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机关干部要密切注视水库、堤围、涵闸、道路、房屋等设施以及强台风或强降雨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产生的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报告。
 (二)严格灾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可由村级报镇,由镇报到县三防办,再上报市三防办。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灾情报县(市、区)三防办汇总后,再报市三防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单位也要及时将灾情、险情汇总后报市三防办。报告灾情、险情时,要详细报告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和人员遇险情况,确保市县三防指挥部能及时准确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
 (一)强台风或强降雨响应启动以后,市、县、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要立即负起抢险救灾指挥长的职责,统一安排干部队伍,统一调动抢险队伍,统一调配抢险物资,统一调度水库泄洪,统一转移受困群众,统一实施抢救人员。
 (二)灾情险情发生以后,各级指挥长根据来自各地的灾情信息,迅速调动抢险队伍前往救灾,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做到“信息畅通、指令畅通、救灾迅速、抢险有效”,使抢险救灾急中不乱.忙而有序。
 第十二条 科学实施救人
 抢险救灾要立足“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宗旨,救灾先救人,实施救人就是首要任务。
 (一)救人要及时。一旦发现有人员被倒塌的房子或滑坡的山泥压住,就要立即派出突击抢险队员进行抢救.尽快挖出被埋人员,立即实施救治,尽量挽救人的生命。
 (二)救人要科学。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救人设备和手段,实施科学救人,还要注意抢险队员的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新的伤害。
 第十三条 严肃救灾纪律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有的干部和抢险队伍都要严格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决不能消极怠慢,马虎应付。
 (二)要严格管理抢险队伍,合理安排抢险人员,做到“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抢险队伍”。
 (三)要在抢险救灾中考验干部、考察干部,对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奖励、给予重用;对消极对待、临阵退却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使抢险救
 灾工作严肃有序、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防控灾区治安
 (一)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特别是市场、商铺、银行、民居及公共设施。要严格管理,严格保护。
 (二)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要维持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
 (三)教育灾民自我保护,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共渡难关,确保灾区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正常。
 第十五条 做好后勤保障
 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保障。抢险救灾需要运输车、挖土机、推土机、铁铲、锄头、雨衣、水鞋、编织袋、沙石料等工具和物料,指挥部要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及时到位.尽力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四章 救风(雨)后 尽快恢复生产


 救风(雨)后,关键是要做好安置灾民的物资保障和迅速恢复灾后生产。物资保障主要有帐篷、被子、衣服、食品、药品等,尽量使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十六条 统计汇报
 (一)快速收集、统计灾情:三防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和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书面逐级上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作物损失和基本设施损失等情况。
 (二)确保灾情准确。汇报数据和情况要实事求实,确保上级救灾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安置灾民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首先安置并解决倒房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临时住所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帮助灾民重建家国,建设新的住房,解决长远问题。
 第十八条 治疗伤员
 (一)抢险队员要快速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
 (二)医院要先组织好救灾医疗队,救治在台风暴雨中受伤的群众,尽量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做好善后
 因强台风或强降雨导致人员死亡之后,要组织专门队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做好善后工作,尽力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施防疫
 要组织防疫队伍奔赴灾区对因灾死亡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特别对人畜饮用水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恢复生产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生产指导组奔赴灾区一线指导救灾复产。
 (二)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
 (三)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管理与更新
 (一)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细则。
 (三)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四)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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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录像放映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录像放映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录像放映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录像放映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可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业务:
(一)市总工会系统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
(二)市文化局系统各文化馆(站);
(三)市广播电视系统各广播站;
(四)电影院及其他经过批准的单位。
第四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可放映录像用于教育职工和丰富职工文娱生活,但不得公开售票放映录像。
禁止任何个人公开售票放映录像,或进行变相的售票放映活动。
第五条 凡需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制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经市音像管理处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市音像管理处发给《录像放映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给《治安管理合格
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活动。
第六条 录像放映单位只准放映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公开出版的录像片。
录像放映单位购置、租赁的录像片只准供本单位放映使用,不得自行翻录,不得转手租借他人。
第七条 录像放映必须在确定的场地内进行。放映场地必须建筑结构牢固,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并保持太平门畅通;放映场地内的座位必须固定,座位宽距不得少于五十厘米,排距不得少于八十厘米;放映场地的光线、空气、座位数、屏幕与观众的距离和视角、图像和声音的清晰度等
,均须符合市音像管理处制定的有关标准。
第八条 录像连续放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半小时。晚上放映不得超过十二点。录像放映时,放映单位应负责维持场内秩序。
第九条 录像放映的收费标准,应低于相同放映时间的电影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市音像管理处和受市广播电视局委托的音像管理部门可按月收取其录像放映所得收入额百分之三点五的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音像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专业单位放映与本专业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片,由单位负责人负责鉴定内容和确定放映范围。每次放映的片名、内容、放映范围和审批人必须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对跨单位、跨行业放映内部参考录像片的管理,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进口、翻录、复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的录像片。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音像管理处有权对录像放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音像管理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市音像管理处可给予警告、没收录像片、责令赔偿出版单位经济损失、责令停放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录像放映设备,直至吊销其《录像放映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非法从事公开售票放映录像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一般的,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处其非法所得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三)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9月18日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

周成泓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迄至现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在对其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我国通说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采,即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三性”。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情的关系来进行判断,其规则与一般证据无异。所以下面我们就只讨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和显现等方面。由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决定,它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等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对于淫秽色情网络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合法与否是指侦查人员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的证据当然应当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一律将其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换言之,司法人员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要进行利益衡量。凡是其取得环节不合法,且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一般说来,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如果在搜查中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则应当予以扣押。就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来说,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主要是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虚拟数字空间进行搜查,相应地,扣押就是对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进行扣押。这就意味着搜查、扣押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明确的法律、技术规范,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电子邮件、电报的规定。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只能在搜查证所载明的搜查范围内进行搜查等。对搜查中发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也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等。
搜查、扣押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的、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等。
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有着特殊意义。其原因有二:第一,电子证据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显现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才能完成,其间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能导致电子信息发生不为人们觉察的改变,人们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实可靠感到担忧;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难以进行区分,究竟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光盘或软盘中的数据信息,还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数据信息,或者计算机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是原件呢?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真实可靠性又该如何判断呢?
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电子证据客观性的方式主要有证人具结、鉴证与推定三种。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过,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掌握这门技术的训练有素的专家不仅能够调查各种电子证据,而且能够处理各种技术争议,然后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和法庭汇报和解释。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