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5:15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草防指[2011]1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黑龙江农垦总局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清明”、“五一”将至,全国将迎来大规模的群众扫墓、上坟烧纸和旅游观光等活动,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草原防火知识宣传,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引导人们采取文明、生态的方式表达对家族先人的怀念之情。大力劝导推广网上扫墓、家庭追思会、鲜花祭祀、无烟祭祀等新型祭奠方式,减少焚烧祭祀物品,倡导平安扫墓。同时要广泛宣传因上坟烧纸引发草原火灾的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二、强化监测预警,严格火源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卫星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加强监测密度和精度,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警信息。各重点防火区要再次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坚决做到严格管控重点部位、敏感时段和危险人员。严密监控边境火情,防止外火入境和内火外延。对于非法用火行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应急处置,积极扑灭火灾

  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对草原火情的监测和处置,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扑救。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扑救,从速消灭火灾,同时严防人员伤亡,并认真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01〕10 号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全社会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藉在本市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藉不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

  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优先救济。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地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要优先录用有专长的残疾人,并为其安排适当岗位。各单位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的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除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困难补助应按高于健全职工20%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按照残疾等级减免其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劳务及其他社会负担(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提留项目,教育事业附加费、计生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等统筹项目,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种社会集资、摊派等)。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财税部门批准,减免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第六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一般劳务性、服务性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审批性行政收费给予减半照顾,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全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和其它费用。所免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给予补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藉所在地残联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中医医院应予以减免2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1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各类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中的文艺、体育人才。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十三条 盲人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交汽车。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点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有关部门要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按50%减免其他应交费用。对城镇贫困残疾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免收其垃圾清运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初装费、安装费。

  第十七条 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电视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市、县(市)政府所在地及重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城镇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和施工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对建造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和单位都要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丽水市区内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力的特困残疾人,经市残联认定,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一)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二)自来水公司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三)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

  (四)凭优惠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各路公交汽车。

  《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实行年度审核制,于每年11月份核发。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有谁继承

泰康人寿平顶山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林娟娟,女,38岁,2004年10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险费10000元;保险单指定林娟娟的儿子王小军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林娟娟、丈夫王成、儿子王小军一家三口人煤气中毒身故,2月15日被亲属发现时全部死亡了,2月20日经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察确认林娟娟一家系煤气管道阀门老化泄漏而导致的林娟娟一家人死亡。随后亲属们整理林娟娟的遗物中发现有一个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持保险单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林娟娟的身故保险金理赔。
案件结论:
泰康人寿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经审核,林娟娟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按照千里马两全保险的规定,意外身故应赔付基本保险金额×2,林娟娟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940元,应赔付10940元×2=21880元。在审核受益人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来确定有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关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林娟娟一家在煤气中毒中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林娟娟和丈夫王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王小军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王小军的继承人继承,王小军的第一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共同继承。
在泰康人寿确认受益人后很快将林娟娟的身故保险金21880元,均等分给了继承人王小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案件启示:
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的继承中,同时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应当仔细分辨法律落脚点,正常处理保险金的继承关系。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