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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产生幻觉劫持他人如何定性/杨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7:21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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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1月10日凌晨1点,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当天下午,杨某在逛街时,忽然产生幻觉,感到有人要害他,心生恐惧便拦下一辆摩的。途中,杨某跳车跑进一小区住户彭某家中厨房,顺手抄菜刀挟持被害人彭某近三个小时。其间,杨某称有人要害他,要求彭某报警,希望警察能保护自己的安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制服,并救出被害人。

分歧观点: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绑架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两个阶段: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二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并且其目的在于使自身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符合绑架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有限的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物理空间。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杨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人质型”犯罪主要包括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两种。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均可构成本罪。绑架罪要求的主观构成中,行为人可以出于两种犯罪目的:一种是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另一种“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以索求除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相应地,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包含着两个前后相接、具有因果联系的行为:前一个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劫持他人,即非法控制他人;后一个行为是以被劫持即被非法控制的被害人为人质,向其他人提出财物勒索或者其他不法要求。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关系极为密切,从逻辑上讲,二者是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的关系。但是,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本质特征上存在差异:首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构成中一般只有一个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存在以被非法持续性控制的被害人作为“砝码”向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强行索取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而绑架罪则不单实施了一个非法控制他人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关键是在这之后还进一步实施了以被非法控制的被害人作为“砝码”向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强行索取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以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来判断,就足以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了。其次,非法拘禁罪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一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发生以被其非法持续性控制的被害人作为“砝码”而提出其他要求的第二个行为,但它与绑架罪不同的是,非法拘禁罪的第二个行为涉及的要求可能是合法的,如在被害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控制被害人强行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因而对该行为不存在着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只应对其非法控制被害人的第一个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而绑架罪的第二个行为涉及的要求则只能是非法的,不可能是合法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暴力相威胁,从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并未提出任何不法要求,也无提出不法要求的主观意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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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 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 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50省内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能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 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 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 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 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 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 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 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省内为8元,休息天不算。

工作人员到萧山、余杭两区出差、实(见)习或工作锻炼,暂与到省内其他市县一样对待(到 机场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 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 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省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 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 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 ,可拒绝参加。

第九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 每人每天3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 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 、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 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 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同时 抄送一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执行浙江工资标准的,实行驻外补贴办 法,驻外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经省人事厅同意执行所在地工资标准的,不发驻外补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此规定执行,其他省级事业 单位可参照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0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

2011年第1号


  中注协2010年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加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领域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高。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部分分所的检查,有关地方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相关分所联动检查。

  2010年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第2个周期的第1年,中注协在全面总结2007年至2009年第一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将新合并的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比较多的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事务所等确定为检查重点,将事务所合并、内部治理、财务、收入等事项纳入检查范围。在检查中,从事务所存在的系统风险入手,强调对事务所整体层面问题的关注,查找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引导事务所防范系统风险。为夯实事务所做强做大基础,推动分所执业质量提升,加大了对分所检查力度,将分所检查比例由去年的50%提高到100%,重点关注总分所的“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情况。

  2010年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38家分所,15个地方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对33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中注协抽调检查人员110名,共检查了320份业务底稿,其中上市公司业务底稿72份,其他业务底稿248份;地方协会共检查了业务底稿184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注协对2家事务所(含1家分所)和14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惩戒。其中,给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杨豪公开谴责,给予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3名注册会计师、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1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通报批评,给予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3名注册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训诫。

  中注协负责人表示,中注协将于近期召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会议,通报全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对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提出要求,征求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改革方案的意见。2011年中注协将深入推进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改革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管理与服务并重,指导与惩戒并重,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更大进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