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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2:08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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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

唐时华


  近几年来,在广阔的互联网上,网民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众多案件“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杨佳案、许霆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等。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民对案件的观点的自由表达,被戏称为“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
  这种“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我们除了要看到其“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外,还至少应看到以下几点进步意义:一是互联网运用的普及;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民意,也为司法机关关注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些参考;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法院何为,法官何为?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法院不重视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认为电脑配置纯属多余,认为接通互联网法官也只是聊天玩游戏;有的法院对突发事件,不注重积极应对,透明公开,稀释不良影响,认为拖一拖事情就会过去;有的法官对互联网舆情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法官就是单纯坐堂问案,关门办案,还抱着哪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老黄历,置汹涌的网络舆情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应值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深思。
  其实,打开公开透明的窗口,并非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办案;关注倾听民意,也并非就能影响法官的审慎公正;走进民众,更是丝毫不影响法官的神圣与尊严。如果我们的法官就是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询问,抗不住质疑,如何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法官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法院近期开通了民意信箱,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专题活动,下发了《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所以,在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中,法院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与民众的沟通,让民众了解司法、相信法院、信赖法官。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意倾听机制,不断创新民意沟通方式和渠道,与保持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审慎、理性和尚法,同样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素质。哪种认为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办案,在孤独寂寞的世界里思考的思想,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那种认为关注民意就是丧失立场,就是和稀泥的思想,同样是错误的。你看那些走进田间地头,与民众促膝交谈的法官,那个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在偏僻乡村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法官,为什么能得到民众的欢迎,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关注回应民意,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案件审理要证据充分,以理服人,程序正义,只有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案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和信赖,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不断提升;二是审判工作和案件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予公众以及时知晓的机会,以打消公众对法院、法官的猜疑,从源头上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客观;三是在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民意,为此,法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和理性分析,不能变司法审判为媒体审判;四是法官应当承担起用审判传播法治的重要任务,一个好的案例,其树立公信、弘扬正义的作用,胜过一本教科书;五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让审判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灵魂。
  我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我们也坚信:关注民意、走进民众、融入社会的法官,也一定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和理想传递给每一个公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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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0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接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有关规定,本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分别承担相应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中,除与对口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外,还需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其他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由于上下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不尽一致,当前在工作协调上遇到一些困难,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认真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本院有关业务庭审查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报送复查结果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

限内进行复查并依法处理,对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将复查结果报本院相关业务庭。

二、本院有关业务庭调卷的案件,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全部卷宗寄出。

本院有关业务庭根据审判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高级人民法院无法按期完成上述案件复查、调卷或其他事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有关业务庭说明情况,并提出预期完成的时间。

三、本院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发函指出问题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院各有关业务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均系代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监督任务的有关业务庭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积极协助和配合本院有关业务庭搞好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不得因上下级法院业务部门不对口而推诿拖延。

五、违反上述要求的,本院有关业务庭应当积极督办;经督办仍无改进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及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采的矿井(坑)(以下简称乡镇矿山)。
第三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矿山,经验收符合《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实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合格证》报批程序:
乡镇、村集体矿山由企业申报,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发证。个体采矿由经营者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区)劳动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径报)审批发证。
煤矿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劳动部门委托煤炭主管部门发放。委托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制定。
发放《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部门,应通知同级乡镇企业局。 #13第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矿山更改企业名称或改变开采矿种时须按报批程序重新更换《安全生产合格证》。严禁私自涂改、伪造、买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
第七条 乡镇矿山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投产后,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等处罚。
第八条 被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的乡镇矿山,需再投入生产的,必须按照报批程序重新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准投产经营。
第九条 乡镇矿山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涂改、伪造、买卖、转借《安全生产合格证》的,由县以上劳动部门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条 在审查、审批《安全生产合格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开办的集体矿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合格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