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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51:21  浏览:8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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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199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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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文件
汕府[2005]89号

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扩大我市吸收投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办好行政服务中心及外商投资专门服务机构,集中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事制度,切实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业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并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受理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三)对引进高新技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全程实行“包揽式”。服务,落实专人协助外商办妥各项有关手续。
  (四)对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合并审批;对环保、消防、医药、食品等前置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对外商的每宗投诉,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实行政策扶持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税优惠期间暂免征地方所得税。投资我市山区的,在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可继续享受暂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包括加工装配公司所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条:实行用地优惠
  (一)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O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按不同地域、不同土地类型、不同土地级差实行不同地价。原则上按土地征用成本价优惠。
  (三)对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并内销50%以上的企业,土地出让价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再优惠。
  在市区新湖科技工业园区(含新湖产业转移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价可低于征地成本价优惠,即“熟地”每平方米50元,“生地”每平方米38元。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采取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受让。
  第四条:实行规费优惠
  (一)在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凡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减收项目目录附后)。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设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为无费区。凡进入该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收税,不收费(社保费、排污费除外)。
  第五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未经同级政府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规范的监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未经市或县(市、区)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贡献突出者奖励
  (一)凡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汕府[2000]6号)给予奖励。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七条: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实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外贸外资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汕尾军分区司令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驻汕尾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6日印发



附件一: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住房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鉴证费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义务植树代植费
9.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0.公路运输管理费(仅限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11.堤围防护费
12.土地评估费
13.土地交易费
14.气象服务费
15.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 0%收)
16.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7.企业档案建档费
18.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19.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0.企业公告费


附件二:
减收规费目录
1.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征地放线测绘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收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金额1.5万元
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0.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1.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4.卫生管理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15.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