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6:31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5月6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适应生物制品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素质,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中青年工人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遵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生产、科研等岗位上的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根据实际需要,“技师”职务前面可冠以专业名称。
第三条 技师工作职责
工人技师应熟悉本工种的有关技术知识,熟练地掌握并指导本工种的各种技术作业,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与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应担任本工种技术工人操作技术的培训工作和传授技艺;
有权对本工种如何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安全及建立操作技术规程提出建议。
有权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四条 技师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令,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自学成才,经考核合格。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的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较高的技能和丰富的生产实践,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整维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技师应从事同类工种10年以上。
第五条 技师的考核、评审及聘任
(1)在所长领导下成立有工会或职代会代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2)考核、评审组织,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守纪律。
(3)考核内容应以本人在生产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为主,并应注重考核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4)考核评审技师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推荐,由“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
(5)考核评审合格者,由所长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颁发技师聘书,并签定聘约。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任期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第六条 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聘任技师职务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技师聘任期5年,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要定期考察,以不脱离本工种的生产岗位为原则。在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时,即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根据本细则,各生物制品研究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所建立技师聘任制实施办法,由各所所长批准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有一年。为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办法,市农办拟定了《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市农办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为认真落实2004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植、壮大一批能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年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扶持办法,突出扶持重点,特提出贯彻《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条件
  (一)扶持对象:按照扶大扶强的要求,市里突出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新组合(建)企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扶持条件
  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标明确,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信用;
  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鼓励立足本地、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通过订单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调整技改贴息补助比例
  从2004年起,市里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占投入必须在50%以上)贴息补助4%,县(市)、区配套2%[其中象山、宁海、奉化的技改项目,市财政贴息补助5%,县(市)配套1%]。
  三、技改项目的管理
  (一)建立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对技改项目的管理,对同意列入市级技改扶持计划的项目,建立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县(市)、区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主管部门三方管理职责,签订技改项目管理责任书。
  企业职责:
  1.如实填报技改项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实行技改项目责任制,建立台帐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法规和财务管理通则;
  3.按规定填报技改项目跟踪管理季度电子报表。
  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1.组织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和贴息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落实县(市)、区财政配套承诺,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对技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1.汇总县(市)、区申报的技改项目,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技改扶持计划;
  2.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下达技改贴息补助资金,检查和督促技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3.综合分析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动态情况,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技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二)建立技改项目跟踪季报制
  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跟踪管理电子季报制。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出口创汇、经济效益、技改项目进展等情况。
  (三)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技改补助以项目为单位,一般在技改项目竣工后,申请贴息补助。对计划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参照工业技改管理办法,当实际投入超过计划总投入40%,经企业申请,市、县审核,可申请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为总补助资金的80%,待项目竣工后结清余额。市农办、财政局加强对县(市)、区配套资金的督查,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委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农委


(1988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农村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合作组织)和各级财会(农经)服务组织。
第三条 农村合作组织财会工作的任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经济政策;
(二)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三)进行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四)开展农村财会(农经)服务;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组织财会工作由各级农委(农村部)管理。
各级农委(农村部)设会计辅导(财务管理)机构,其干部编制按省编委规定配齐,不得随便变动。
乡(镇)经营管理站设专职会计辅导员或财务干事。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组织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其财会工作可委托乡(镇)财会(农经)服务组织有偿承办。
会计和出纳应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县以上农委(农村部)应建立有关专职会计人员定期培训、考试、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晋升制度。专职会计人员经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会计员合格证》。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组织专职会计人员实行专业聘任制。不得聘用无证会计人员。受聘会计人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根据其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完成任务情况等,实行定额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允许专职会计人员合理流动。
农村合作组织聘用专职会计人员,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任期内双方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由聘用单位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 农村专职会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三)参与制订财务计划及其他有关的业务计划,做好经营成果的分析,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提出建议;
(四)为各级领导机关制定农村有关政策提供经济资料和信息;
(五)辅导农户进行会计核算,推广家庭记帐;
(六)办理其他有关的财会事务。
第九条 农村合作组织应在每年年初制订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计划,并提请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年年终应将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集体的财务收支帐目,应定期向社员公布。
农村合作组强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检查财务帐目。
各村、社都要建立“财务会审日”制度,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组织财会人员互相审核帐目。
第十条 农村合作组织必须建立资金、财产和物资的管理制度。
(一)承包经营及投资项目实行承包合同制,承包者按期清理兑现承包上交任务。对于拖欠承包款的,实行“欠转贷”,按银行、信用社浮动利率立据计息,定期清还,逾期不还者按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二)兴办农村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的经费,必须根据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承受能力,每年订出计划,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专款专用。合作组织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摊派。
(三)现金和有价证券一律由出纳员经办;库存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大宗经济往来应实行非现金结算;现金帐目要实行日清月结。
(四)固定资产(含已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保管、使用、维修、折旧、盘点制度;对产品、物资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入库、领用、盘点手续,落实责任制。
固定资产必须逐年提取折旧。承包经营的固定资产,应明确规定上交折旧数额;属租赁形式的,从租金中提留折旧数额,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县以上农委(农村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组织应从当年收入中提取公共积累(含农业技术改造费),用于扩大再生产,提留积累的比例由县以上农委(农村部)规定。集体下放的财产折价款,要定出归还年限和比例,分期回收。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必须严格管理,由集体组织农业开发。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组织应开展集体内部资金融通,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基金会,集中集体的闲置资金,农户可投资入股,实行有偿使用。基金会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接受开户银行、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内部融通的资金,其所有权不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无偿调用。
第十三条 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建立档案,由所在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保管。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职。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及销毁程序,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刁难、侮辱、打击报复和迫害依法执行职务的财会人员的,各级农委(农村部)必须严肃处理;财会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本暂行规定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取销其《会计员合格证》;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市)农委(农村部)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6日